為落實法令規定防止施工架作業發生職業災害,有關施工架 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 拆除,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指派所僱專 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 施作之查驗機制。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規定略以:「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 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人員為之」,其中「具專業 技術及經驗人員」參照「專人」之函釋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本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所稱之設計,除考量自重、外加荷重等因 素實施結構計算外,如懸臂式施工架之支撐架(角鋼或型鋼尺寸及焊喉之 尺寸等)、螺栓之尺寸、數量等,壁連座之位置、強度等有關施工架結構 強度之構材,亦應繪製施工圖說,另施工圖說應包括組拆步驟圖。 3.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高度計算自設置之架設處所施工架之最低點開 始計算至施工架最高點,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
二、 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 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 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 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 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但(二)部 分於拆除作業時不適用。 三、 施工架組立及拆除應設置防止作業勞工墜落之設備,如扶手先行 工法—施工架組立及拆除安全步驟圖(詳附件 1)或安全母索支 柱工法—施工架組立及拆除安全步驟圖(詳附件 2)。四、 施工架內、外側應設置交叉拉桿,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 外側應增設下拉桿(詳照片 1)及施工架兩端立架及轉角處應設 護欄,上下設備之交叉拉桿上方應設置適當護欄(詳照片 2)。 說明: 1.施工架外側除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防墜外,亦可設置垂直安全網代替 下拉桿,但垂直安全網之強度(符合國家標準)及固定應足以防止勞工 墜落。 2.為防止施工架作業墜落,高度 2 公尺以上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及國家標準規定,內、外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兩端立架及轉 角處及上下設備處之交叉拉桿上方位置應設護欄。 五、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台應舖滿密接之踏板,踏板間、 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詳照片 3、4),使 無墜落、跌倒之虞。 說明: 1 以常見之簡易架為例,其寬度為 762 公釐(淨寬度為 719.3 公釐),於中 間鋪設 2 塊寬度各 30 公分之踏板,2 塊踏板間之縫隙在 3 公分以內,或 於中間鋪設寬度在 5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且能使踏板與施工架立架之腳柱 間淨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使所餘之空隙無墜落之虞。 2.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大於 3 公分,工作台上作業之勞工易因腳掌 等陷入縫隙而發生跌倒致墜落,物料亦容易發生飛落。 六、 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因作業之需要拆除前(拆除之範圍 以一個樓層之高度為限),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 人員妥為設計確認拆除後作業之安全性。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 架工作台與構造物間之開口寬度超過 20 公分時,拆除內側交叉拉 桿及下拉桿前,可於欲拆除處之每隔 1 層(以高度差不超過 2 公 尺以上為原則)施工架與構造物間設置補助踏板(詳照片 5),或 欲拆除處之每層施工架與構造物間先設置長條型防墜網,使其與 構造物間因作業需要預留之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惟作業完成即應 將拆除之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復原。 說明: 1.國人平均胸膛厚度約 23 公分,勞工於施工架工作台上作業,設置補助踏 板或長條型防墜網使其與構造物間之寬度保持在 20 公分以下,可避免勞 工墜落及方便於構造物外牆從事作業。 2.施工架因作業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拆除前,應於立架處先設置 托架,再設置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墜網,除長條型防墜網之兩側應穿以 粗邊繩且綁固於托架上使其增加強度及牢固外,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墜 網應有足夠的強度且能確實防止作業勞工墜落。 3.補助踏板可於每隔 1 層施工架設置,使墜落高度不超過 2 公尺以上即可; 至於長條型防墜網於拆除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時於每層施工架均應設置, 其材料及構造應依國家標準之安全網規定,設置時長條型防墜網應於托 3 架之兩端綁結固定,長條型防墜網兩側穿以粗邊繩增加勁度,並於勞工 使用施工架作業前,得再擇適當位置模擬勞工作業墜落情形進行防墜效 果測詴(例如以 75 公斤沙包墜落高度 1 公尺模擬),以確保該設備具備 防止人員墜落之功能(包括不破壞及翻轉等),另經測詴之長條型防墜網 應即更新。 4.施工架內側如已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則無須同時設置補助踏板或長 條型防墜網。 七、 施工架高度 1.5 公尺以上應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施工架任一處 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八、 踏板 (即CNS4750 A2067所稱之附工作板橫架)應有金屬扣鎖及防 脫落鈎(詳照片 6)。 說明: 非屬推動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適用工程使用之踏板未設有防脫落鈎時 ,可於踏板之金屬扣鎖與立架之橫材結合處,用 2 條 12 號鐵絲以 45 度綁 結,鐵絲尾端旋轉 3 圈以上固定,以避免踏板脫落或位移。 九、 施工架之垂直、水平方向一定距離內,應設置壁連座、角鋼、鋼 筋等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說明: 1.框式施工架以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間距在垂直方向 9.0 公尺、水平方 向 8.0 公尺以下;單管施工架以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間距在垂直方向 5.0 公尺、水平方向 5.5 公尺以下;施工架以角鋼或鋼筋等與構造物連 接,間距在垂直方向 5.5 公尺、水平方向 7.5 公尺以下。 2.施工架在搭設或拆除時,已搭設部分或未拆除部分仍應維持在垂直、水 平方向規定距離內應設置壁連座、角鋼、鋼筋等與構造物妥實連接。至 於壁連座、角鋼、鋼筋等之尺寸、與構造物連接之強度、設置之合理間 距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依結構力學原理設 計及繪製施工圖說,且連接設施應依規定設置。 十、 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詳照片 7、8)。 十一、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 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詳照片 9)。 說明: 施工架常因踏板超過荷重限制倒崩塌而發生人員墜落災害,故施工架應標 示踏板載重限制;另如整組施工架需載重而有倒崩塌之虞,應再標示整組 施工架之載重限制。 十二、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施工架底部之立架應設可調型基腳座板(詳照片 10)。 說明: 施工架基礎地面如平整、夯實緊密且已鋪設混凝土並具足夠強度,視為已 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十三、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 定,如插銷及腳柱接頭等。